限制“老赖”措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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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老赖”措施汇总(2024超强版,仅供参考)

目录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三、特殊行为禁止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六、全面曝光措施

七、其他限制

八、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

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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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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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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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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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

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本文不展开详述,可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总结如下: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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