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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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类分级、实战实用,坚持严格管理、精准高效。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要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以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为目标,教育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宏观指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标准、执法行为规范、培训办法和规划、培训结果考核和运用制度等,指导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示范培训。

 

  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培训的要求,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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