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
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79704—2012))》,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形式
第二条 以省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王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对省辖市、有关县(市)和省政府部门的批女复,通知事项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豫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省政府任免干部,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豫政任”)的形式印发。
(六)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河 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豫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七)以省政府的名义,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公报的形式印发。
(八)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
(九)以省政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