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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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 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 (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

 

 

  

2.支付方式: 。

 

 

  

3.支付时间: 。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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