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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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X〔2022〕X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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