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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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妥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根据《xx》和《xx》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本市的临时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较小金额或情况紧急临时救助。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五条适用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疾病或遭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5.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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