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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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

准入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持续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克服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职责权限的实施方案》和市委编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规范基层职责事项,减轻村(社区)负担,深化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垣曲县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

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清单》

管理。

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交由村(社区)承担。

不得将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主体责任压给村(社区)

。

根据工作实际,县级职能部门、乡(镇)、

县社区服务中心

需要委托村(社区)

承担的工作职责,应书面征求村(社区)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纳入《清单》管理,并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没有随转的,不予批准。

《清单》外确需

村(社区)

协助的政府工作事项,由

县级党委、政府实行“一事一批”,并按“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经费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村(社区)下放工作职责,并列入《清单》。

二是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措施,提高村(社区)承接能力。

三是配套衔接、动态调整。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要与《清单》相互衔接,按照优化、精简、便民的要求,实行村(社区)履行职责事项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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