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数字使用规范
一、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二、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要写全数,不能简化、省略。例如:公元前18世纪;20世纪80年代;2015年12月31日;13时40分50秒;2016年。
注意:公文中的成文日期须用阿拉伯数字。
(二)计数与计量和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20;-25;1/15;1.26;12%;2:4。
(三)代号、代码和序号。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它序号均应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中国电信〔2010〕7号文件;37/38次特别快车;期刊号CNII-1000/D;邮发代号37—1;HP-5100型打印机。
(四)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101页。
三、要求使用汉字的情况
(一)公文中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例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须使用汉字。例如:一律;一方面;十滴水;四氧化三铁;第四季度。
(二)概数和约数
1.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并且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例如:三四天;五六米;七八十岁。
2.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例如:十几天;几十年;一百几十次。
(三)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也可以用汉字,但要注意照顾到上下文的统一。例如:一个人;四本书;八个百分点。
(四)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它意义的词组须使用汉字。例如:七七事变;五一国际劳动节;“三农”问题;十八大。
(五)星期几一律用汉字。
四、可以灵活变通掌握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