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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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经 0 年 6 月 30 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落实学校对 教职工的关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医疗补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学校在职在编和(离)退 休教职工(含集体所有制职工)、学校发放工资的博士后。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初按预 算核拨,年末收回结余资金。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 到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帮扶解困、促进和谐。

第二章 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成立校医疗补助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含同济职工医 院)、总务后勤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工会主席任组长。

 

第六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主要负责:

(一)宣传医疗补助政策;

(二)提交年度医疗补助经费预算;

(三)汇总教职工申请,核算补助经费,提出补助方案;

(四)组织医疗补助评审会;

(五)管理补助档案,提交补助金发放清单;

(六)定期公布补助发放情况。

第七条 校医院负责医疗费用的核定;财务处负责医疗补助

金的发放。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医疗补 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医疗补助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职工医疗补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治疗费用自付部分较高的 教职工;

(二)身患重病,根据医嘱和病情需要购买自费药物,费用 较高的教职工。

第十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的评审依据:

(一)校医院核定的医疗费用数据;

(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

第四章 医疗补助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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