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经 0 年 6 月 30 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落实学校对 教职工的关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医疗补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学校在职在编和(离)退 休教职工(含集体所有制职工)、学校发放工资的博士后。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初按预 算核拨,年末收回结余资金。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 到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帮扶解困、促进和谐。
第二章 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成立校医疗补助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含同济职工医 院)、总务后勤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工会主席任组长。
第六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主要负责:
(一)宣传医疗补助政策;
(二)提交年度医疗补助经费预算;
(三)汇总教职工申请,核算补助经费,提出补助方案;
(四)组织医疗补助评审会;
(五)管理补助档案,提交补助金发放清单;
(六)定期公布补助发放情况。
第七条 校医院负责医疗费用的核定;财务处负责医疗补助
金的发放。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医疗补 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医疗补助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职工医疗补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治疗费用自付部分较高的 教职工;
(二)身患重病,根据医嘱和病情需要购买自费药物,费用 较高的教职工。
第十条 教职工医疗补助的评审依据:
(一)校医院核定的医疗费用数据;
(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
第四章 医疗补助的申请、审批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