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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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一、抵押财产中的 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二、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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