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是如何追求“无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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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是如何追求“无讼”的

“无讼”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理念,也是古代民众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提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主张“无讼”,认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即听讼折狱是解决问题的“末”和“流”,单纯通过法律强制不能从根本上消弭争端,认为只有培育良好的道德,才能使人遵守礼法,各种社会纷争才能在无形之中得到化解。

古代的“讼”特指民事诉讼。在亲人和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的聚居形态和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促使民事矛盾发生后,主要依靠宗族、村落的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同时,古代交通不便,诉讼制度供给比较缺乏,司法机构并不完善,司法官数量极为有限,这些因素进一步限制了诉讼观念的生成及发展。因此,“无讼”的价值取向契合我国古代的社会现实,有深厚的思想文化、社会经济及法律基础。我国古代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在追求“无讼”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立法、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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