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退役军人系统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资深/秘书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