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或者经批准、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XX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表彰、应急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以及技术操作标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
区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