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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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领导决策方面

1.XX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在市委的领导下工作。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决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和机关股级干部的任免。

(三)研究讨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项,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研究讨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干部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行使罢免权、质询权、撤职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检查市人大机关党支部工作。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七)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表决事项需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方可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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