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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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规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规定如下: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调离学校、调离原来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由其所在单位工会推荐替补建议名单,报学校工会审查,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二、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调离学校、调离原来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替补建议名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三、因工作需要,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常务委员会需要增补委员时,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增补建议名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本规定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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