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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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1)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项目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必须坚待“安全第

一、顶防为主”的方针。

 

(3)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舰程。

 

(4)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旅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无证不得上岗。

 

(6)在旅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签发《停工令》,要求承包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监理公司汇报,由监理公司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工程的特点。

 

(2)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以项目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总监

 

副组长: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成 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3)安全监理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① 安全监理领导小组负责拟订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安全项目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资源配置。

 

② 负责实施运行过程中的运行、监督、检查和对应的安全监理工作。

 

③ 在施工生产中,出现不符合要求和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按照措施进行现场整改,最后对上述措施进行现场的复查。

 

④ 对工程的重大危脸源项目,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进行重点监理。

 

(4)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岗位设置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职责与权限

 

(1)项目总监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的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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