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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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教职工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经 2022 年 6 月 30 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对教职工的关爱,规范学校在职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帮助教职工 解决生活困难,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含 集体所有制职工)、学校发放工资的博后。

第三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初按预 算核拨,年末结余资金收回。

第四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做 到雪中送炭、精准帮扶、重点帮扶。

第二章 困难补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成立校在职教职工困难补助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

 

审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含同济职工医 院)和总务后勤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工会主席任组长。

评审小组负责审批定期困难补助申请,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审 批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第六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主要负责:

(一)宣传困难补助政策;

(二)提交年度困难补助经费预算;

(三)汇总教职工申请,核算补助经费,提出补助方案;

(四)组织困难补助评审会;

(五)管理补助档案,提交补助金发放清单;

(六)定期公布补助发放情况。

第七条 财务处依据补助金发放清单,发放困难补助金。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对在职教职工困 难补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困难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困难补助:

(一)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因长期患病、 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二)教职工家庭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三)教职工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四)经二级工会认定教职工确有困难。

第十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为定期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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