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印章管理办法

DOCX 34 KB 3 次阅读 0 次下载 更新于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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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使XX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的制发、刻制、使用、管理和缴销。

(三)市公司所属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如制发本部门上级业务指导机关规定形式的印章,可按照上级业务指导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市公司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市公司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市公司自制。

(三)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的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市公司各部门印章由市公司自制,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由各县级分公司自制。

(五)各县级分公司内设部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由各县级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

(二)印章的文字,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自制单位自定。

四、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1)市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制文件时所使用的电子印章,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制发规定同本办法第二点。

(2)钢印及其它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五、印章的刻制

(1)刻制印章,须持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手续。

(2)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工厂或刻字社刻制。

(3)印章完成后,须按照《XX分公司电子公章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制作电子印章。

六、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公文用印,以公司领导在公文定稿上的签字为据;

2.使用单位领导印章,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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