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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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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