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以下简称“有牌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包括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摩托车及其他执法执勤辅助车辆(以下简称“无牌车辆”)。
第三条我局目前无公务用车编制、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调度、加油、维修、保险、经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牌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保险办理、年检年审、报废处置等工作,并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和核算监督;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项,必须先经财务室审核登记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登记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中队车辆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和台账登记,中队长是本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局纪检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