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旅游民宿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引导和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旅游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主人(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宿人员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
第四条〔基本原则〕旅游民宿的经营和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能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民宿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规范旅游民宿市场秩序,支持培育旅游民宿品牌。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镇(街道)职权事项依法开展旅游旅游民宿监督管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职能部门职权交叉或者职责不清的事项,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或研提建议报县政府确定,负责推动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指导开展等级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