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普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本级以上单位、部门组织召开会议的会议材料。
2、本单位起草的调查报告、典型材料。
3、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规划和总结。
4、各种普查文件材料。
5、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复的文件材料。
(二)列入工作秘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图片等重要文件资料。
2、*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记录、纪要。
3、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本单位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报表等。
4、代上级机关起草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5、请示与上级的批复,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6、组织沿革、大事记,干部职工、*员花名册,干部任免的文件资料。
7、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材料、事迹材料;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8、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资料。
9、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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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本单位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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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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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出国考察、友好往来、参加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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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之间协商工作的往来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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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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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的材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档案
1、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局机关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记录稿、声像、图片等重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对本机关干部的任免、处分的文件材料。
4、本机关*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