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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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x应急〔〕号)、《中共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4号)等文件精神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委托执法是指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的安监站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委托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现场处理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现场处理权。

(二)行政处罚权。对于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立案调查处理。

(1)警告;

(2)对个人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万元以下罚款(不含万元)。

对于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应提交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对个人处以2万元及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万元及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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