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砂石执法整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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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砂石执法整治政策法规

一、水利局等部门、单位涉砂职责

 

其一,《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规定。

 

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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