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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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林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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