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务信息公司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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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务信息公司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3篇)

 

x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文

(1)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审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审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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