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银行信贷等业务领域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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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银行信贷等业务领域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XX市财政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审计报告查验在银行信贷审核等业务领域的应用推广,防范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风险,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范围和时间 

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系统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对接,开展银行信贷审核业务领域审计报告批量自动查验、智能查验,公司理财、贸易金融等其他业务领域可参照信贷审核业务,实行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银行业务审核效率,加强风险管控。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基础建设情况、审计报告查验工作需求,确定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实际情况,可选择3—5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一级分行(包含其下属全部支行)开展试点。试点具体区域由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试点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 

二、试点内容 

(一)加快推进系统对接,实现审计报告批量自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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