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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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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