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3篇)
篇
(1)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团费收缴
(一)团员必须按月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团支部应定期向所在团总支上缴团费;团总支于每学期末(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前)向团委上缴团费,分别上缴当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的团费。各级团组织要按时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拖缴或预缴。
(二)按照团中央规定,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教职工团员每月团费交纳额度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缴纳团费,具体标准按团中央规定执行。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三)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五)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不得预交团费。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