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技法】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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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标点符号使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

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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