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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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及时、便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2.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

行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核;

3.公安机关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调查、听证等工作;

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四、行政复议的组织和职责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组织力量,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选举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选举由公安机关内部组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受理、初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法律适用、行政机关是否存在错误;

3.组织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程序,或请有关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实地勘验等;

4.审查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作出复议决定仅限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的,应当告知权利义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5.依法发出行政复议文书;

6.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和时间

1.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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