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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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总经理任组长,领导公司保密工作,日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对待保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第五条 对公司秘密的知晓范围执行压缩控制的原则,员工只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知晓相关的公司秘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 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十条 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客户档案、合同及公司投资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重要会议决议、重要决定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密级分类

第十四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五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如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股份构成 、投资情况。

(二) 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正式合同及协议文书、成本及利润率。

(三) 公司内部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材料。

(二)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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