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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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 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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