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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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

(200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必须把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重大任务,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高质量培训公务员、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着力增强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统领,服务大局;

 

(三)以德为先,从严管理;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分类分级,精准科学;

 

(六)联系实际,改革创新。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公务员培训。

 

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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