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00年5月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00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06年月8日中共中央修订 06年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三)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
(一)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二)担当作为,勇于创、锐意进取,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规依法,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谨慎用权、严守底线,公私分明、诚实守信,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五)作风过硬,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