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六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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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六个标准

(3篇)

 

篇一: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六个标准

队伍建设规范

4.班子职数及选配: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支部委员会应当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1 人,委员职数较多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青年委员、统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建设标准规范

一、组织设置规范

1.基本设置形式:单位或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有正式党员人数 3 人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以按工作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个。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 人。因党员人数或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2.设立临时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3.党小组划分。党员人数较多或工作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以科(处)室、办公区域等为单位,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党员不少于 3 名,其中至少要有 1 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或党员推荐产生。

 战委员、妇女委员等。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 1 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1 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不设机关党委或党总支的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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