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会建设中常见回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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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建设中常见回题答疑

 

第二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1.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如何确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无党龄要求?

党支部委员会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3. 党支部换届的党员大会要排“届”“次”吗?

党支部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和“次数”。

4. 党员选举权如何确定?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5. 党员大会选举应到会人数如何计算?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被停止党籍的;

(4)在留党察看期间的;

(5)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6)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7)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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