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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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5篇)

 

篇1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公室信息管理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系统用户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作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第六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将未经处理的计算机设备需要送修或请外来人员维修的。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对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程度进行审核。

 

  第八条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加强对办公系统的使用帐号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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