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五大修订要点解析及运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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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五大修订要点解析及运用操作指南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为自2020年首次颁布后的首次重大修订,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存在的“应收账款回收难、周期长、变相拖欠”等难点问题,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要点分析

1. 明确支付期限:30日与60日红线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

2.

禁止变相拖欠款项

✔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

针对解决建设工程等领域长期存在的“连环拖欠”困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限制非现金支付 防止利用票据期限变相延长账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确需使用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禁止不当拖延付款理由 列举实践中常见的拖延理由,予以明文禁止,《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 无争议部分应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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