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告法为视角对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报告
近年来,网购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直播带货也应运而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达
8.45亿,占网民整体的
7
9.2%,电商直播用户为
5.15亿,占网民整体的
4
8.2%。直播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之时,问题也层出不穷,2020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
3
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维权问题,有三分之二消费者选择向主播、电商经营者或直播平台管理者投诉,近四成消费者认为主播就是经营者,而根据2023年4月消费者网等机构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直播带货维权舆情主要反映了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方面。
直播带货作为“网红经济模式”,本质上是影响力经济,[1]尤其是头部主播,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但也出现大量维权问题。《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疯狂小杨哥、李佳琦、刘畊宏、罗永浩和辛巴5名主播的消费舆情占样本九成以上。这些数据不仅反映出消费者对主播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倾向性,也说明现实中直播带货维权非常困难。理论界对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也多有争议,而法律地位是责任承担的依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厘清主播在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地位。
一、直播带货概述
(一)直播带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