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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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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