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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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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