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平乡法定职责事项清单
(20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牵头板块
区县牵头指导部门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第三十二条未经特定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
平安法治
市场监管局
2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乡镇政府
平安法治
市场监管局
3
地质灾害测防,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