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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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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