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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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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