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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及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切实规范教育局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运行程序,加大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力度,不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总体原则
凡属局党委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确保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二)会议主持
凡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局党委行政会议一般由局长、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由局长、党委书记委托副局长召开并主持,待会议结束后副局长应立即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向局长、书记汇报。
(三)参会人员
全体局党委行政领导、办公室和涉及研究事项的股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议事原则
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党委、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层级负责原则,从议题提请股室开始逐级进行会议研究。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严格实行局长、书记末位表态制,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五)公开公布
凡经过局党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监督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相关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工作实行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实现权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