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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区分”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指导审计机关及其审计
人员准确界定问题本质属性的重要标尺,是破除“突破条框
即问题”传统审计思维与树立“突破未必是问题”科学审计
思维的分水岭。它不仅有利于实现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包
容试错的审计目标,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
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
少数人可能认为把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
为区分开来,是区分问题责任主体的一种主观态度或者内在
的心理意识活动,理论上可行,实践上不具有操作性。其实
不然,只要做到统筹兼顾证据链条的高度相关和逻辑链条的
互为因果,就可以准确区分责任主体的“故意”与“过失”。
具体区分依据:
一是会议纪要。按照党章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但凡涉
及“三重一大”的重要决策,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进行集体决策。如一个重大事项执行失败或出现意外,并造
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审计人员应首先调阅相关会议纪要,关
注该事项决策是否合规、决策重点是什么、有无成员持反对
意见、具体的反对理由是什么、是单次会议决定还是多次会
议商定,如果是多次会议商定的还要研究后续会议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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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即研究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上次会议提出的问题等
因素,否则就可能是“一言堂”决策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属
于典型的“故意”为之,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应该为该问题的
后果负直接责任。作为调阅会议纪要了解客观情况的必要补
充,审计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找当时的参会人员或参与决
策成员进行座谈,进一步佐证会议纪要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
性。
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前社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多
是具有很高专业水平的技术性工作,因此在审计如环境、科
级、知识产权转让等需要特殊专业知识才能胜任决策的情况
是,就不能仅停留在看其是否执行了民主决策的层面,还要
重点关注其是否借助了必要的外部技术专家力量。这种情况
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成为审计人员判定后果“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