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充分调动干部群众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济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是指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以运营村级集体资产为核心,以带动农户、贫困户共同发展为目的,同步实现集体经济收益稳步增长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由村委会出资设立并控股,以村级集体资产折资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原则上村级党组织书记为公司董事长,村委会主任为公司总经理,村监委会主任为公司监事。
第三章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分层管理。村“两委”对集体资产负直接责任,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和政策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所有的山、水、林、田等资产;政策性资产包括财政投资己建成的和将建成的房、路、网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县乡两级无开发经营计划、闲置划转或委托村集体管理的资产,以及财政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社会团体捐赠资金等资产。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两委”的领导下,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部分收益分配的权利。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应当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村集体现有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县直各涉农单位、乡镇财政所等机构要明确权责,加大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力度,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