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中共宣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执法协调小组”)是中共宣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的协调小组,承担委员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为切实发挥执法协调小组职能作用,保障执法协调小组规范高效运转,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法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执法领域的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本区严格执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根据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领域法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对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落实执法领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要点等进行督办。
(四)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梳理本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根据本领域法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主动开展法治调研。
(六)总结执法领域法治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七)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执法协调小组设组长1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3人,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区委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区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执法协调小组下设联络员,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人担任。区司法局负责执法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工作,与中共宣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设日常联系人,负责与委员会办公室和执法协调小组联络员联系。
第五条 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工作机制。执法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本领域工作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