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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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XX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调整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不讲政治,不守规矩,纪律观念淡薄,不作为、乱作为,能力平庸,人岗不适,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党性观念不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模糊,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规矩意识淡薄,处事独断专行,不按组织程序办事,擅自决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领导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致使单位内部矛盾突出,不正之风盛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道德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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